(2012年10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55號令公布根據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礦產資源規劃管理,統籌安排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促進我國礦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規劃,是指根據礦產資源稟賦條件、勘查開發利用現狀和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對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作出的總量、結構、布局和時序安排。
第四條礦產資源規劃是落實國家礦產資源戰略、加強和改善礦產資源宏觀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地質工作規律,體現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開發的區域性、差異性等特點,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風險勘查領域,推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
第六條礦產資源規劃是國家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的相關行業規劃,應當與礦產資源規劃做好銜接。
第七條礦產資源規劃包括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專項規劃。
第八條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包括國家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設區的市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國家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對全國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戰略性總體布局和統籌安排。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對國家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目標任務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細化和落實。設區的市級、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對依法審批管理和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管理礦種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作出具體安排。
下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服從上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第九條自然資源部應當依據國家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一定時期國家關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重大部署編制礦產資源專項規劃。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同級礦產資源專項規劃。
礦產資源專項規劃應當對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等特定領域,或者重要礦種、重點區域的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及其相關活動作出具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