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及本年度實施安排報送自然資源部。設區的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上一年度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及本年度實施安排。
第三十三條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礦產資源規劃鼓勵和引導探礦權投放,在審批登記探礦權時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礦種調控方向;
(二)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分區要求,有利于促進整裝勘查、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登記采礦權時,應當依據礦產資源規劃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礦種調控方向;
(二)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分區要求,有利于開采布局的優化調整;
(三)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開采總量調控、最低開采規模、節約與綜合利用、資源保護、環境保護等條件和要求。
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要求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不得辦理用地手續。
沒有法定依據,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以不符合本級礦產資源規劃為由干擾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工作。
第三十四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礦產資源規劃審查本級財政出資安排的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等項目,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重點方向、重點區域和重大工程范圍的,不得批準立項。
第三十五條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探礦權、采礦權前,可以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擬申請項目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條件。
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查詢擬申請項目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時,應當提交擬申請勘查、開采的礦種、區域等基本資料。
第三十六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在礦產資源規劃期屆滿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評估報告。
承擔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評估的單位,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礦產資源規劃期屆滿前,經國務院或者自然資源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部署,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礦產資源規劃進行修編,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報原批準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