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礦產資源專項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做好相應的調查評價和專題研究等基礎工作。
第十八條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應當依照國家、行業標準和規程。
自然資源部負責制定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規程和設區的市級、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級、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技術要求。
第十九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規程和技術要求,集成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成果,組織建設并維護礦產資源規劃數據庫。
礦產資源規劃數據庫的建設標準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應當擬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方案。
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指導思想、基本思路和工作原則;
(二)主要工作任務和時間安排;
(三)重大專題設置;
(四)經費預算;
(五)組織保障。
第二十一條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正確處理保障發展和保護資源的關系;
(二)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三)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礦產資源稟賦條件,切實可行;
(四)體現系統規劃、合理布局、優化配置、整裝勘查、集約開發、綜合利用和發展綠色礦業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期限為5年至10年。
礦產資源專項規劃的期限根據需要確定。
第二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礦產資源規劃,應當依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四條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背景與形勢分析,礦產資源供需變化趨勢預測;
(二)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主要目標與指標;
(三)地質勘查總體安排;
(四)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向和總量調控;
(五)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與儲備的規劃分區和結構調整;
(六)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目標、安排和措施;
(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的總體安排;
(八)重大工程;
(九)政策措施。
礦產資源專項規劃的內容根據需要確定。
第二十五條對礦產資源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向社會公眾征詢意見。直接涉及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礦產資源規劃內容,應當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