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9月18日,國土資源部網站發布《礦業權交易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則》就礦業權交易的公告,交易形式及流程,確認及中止、終止,公示公開,交易監管,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等內容作出了規定。《規則》還提出,無底價拍賣的,應當在競價開始前予以說明;無底價掛牌的,應當在掛牌起始日予以說明。該《規則》有效期為五年。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的通知
國土資規〔20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礦業權交易行為,促進礦業權市場健康發展,現將《礦業權交易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9月6日
礦業權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礦業權交易行為,確保礦業權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礦業權是指探礦權和采礦權,礦業權交易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礦業權或者礦業權人轉讓礦業權的行為。
礦業權出讓是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礦業權審批權限,以招標、拍賣、掛牌、申請在先、協議等方式依法向探礦權申請人授予探礦權和以招標、拍賣、掛牌、探礦權轉采礦權、協議等方式依法向采礦權申請人授予采礦權的行為。
礦業權轉讓是指礦業權人將礦業權依法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條 礦業權出讓適用本規則,礦業權轉讓可參照執行。
鈾礦等國家規定不宜公開礦種的礦業權交易不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礦業權交易主體是指依法參加礦業權交易的出讓人、轉讓人、受讓人、投標人、競買人、中標人和競得人。受讓人、投標人、競買人、中標人和競得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資質要求的規定。
出讓人是指出讓礦業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轉讓人是指轉讓其擁有合法礦業權的礦業權人。受讓人是指符合探礦權、采礦權申請條件或者受讓條件的、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