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須到國土資源部辦理非油氣礦業權轉讓審批手續的,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信息公示。
第三十四條 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成交的,礦業權交易平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公示。
第三十五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公示信息應當在下列平臺同時發布:
(一)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
(二)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
(三)礦業權交易平臺交易大廳;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所要求的公示公開信息應當在下列平臺同時發布:
(一)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
(二)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
(三)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申請非油氣礦業權配號時,全國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將與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自動關聯并進行信息核對。
第三十六條 礦業權交易平臺確需收取相關服務費用的,應當按照規定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公開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成交信息公示無異議、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履行相關手續后,持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礦業權出讓合同等相關材料,向有審批權限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
須到國土資源部辦理以協議出讓方式出讓礦業權登記手續的,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公示無異議的書面材料,開展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工作;油氣礦業權的出讓收益評估要求另行規定。
第六章 交易監管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業權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礦業權交易活動,并提供業務指導。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過程的監督,完善投訴處置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加強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礦業權交易平臺應當對每一宗礦業權交易建立檔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結束全過程產生的相關文書并分類登記造冊。
第七章 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中標人、競得人違約,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