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補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 開標時,由出讓人、投標人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當眾拆封,由礦業權交易平臺工作人員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礦業權交易平臺應當按照已公告的標準和方法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條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組織競價:
(一)拍賣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拍賣主持人介紹拍賣標的簡要情況;
(三)拍賣主持人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說明本次拍賣有無底價設置;
(四)拍賣主持人報出起始價;
(五)競買人應價;
(六)拍賣主持人宣布拍賣交易結果。
第二十一條 掛牌期間,礦業權交易平臺應當在掛牌起始日公布掛牌起始價、增價規則、掛牌時間等;競買人在掛牌時間內填寫報價單報價,報價相同的,最先報價為有效報價;礦業權交易平臺確認有效報價后,更新掛牌價。
掛牌期限屆滿,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并詢問競買人是否愿意繼續競價。有愿意繼續競價的,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
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拍賣會競價結束、掛牌期限屆滿,礦業權交易平臺依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有底價的,不低于底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無底價的,不低于起始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
(二)無人報價或者競買人報價低于底價的,不成交。
第四章 確認及中止、終止
第二十三條 招標成交的,礦業權交易平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的當天發出中標通知書;拍賣、掛牌成交的,應當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四條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及礦業權交易平臺的名稱、場所;
(二)出讓的礦業權名稱、交易方式;
(三)成交時間、地點和成交價格,主要中標條件;
(四)出讓人和競得人對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的確認;
(五)礦業權出讓合同的簽訂時間;
(六)交易保證金的處置辦法;
(七)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礦業權交易平臺應當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未中標、未競得的投標人、競買人辦理交易保證金退還手續。退還的交易保證金不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