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決定。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任期相同。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后,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履職要求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需要及時召開全體會議,傳達學習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委工作部署,傳達學習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研究討論管轄范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按照權限討論或者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鄉鎮和企業、機關、高校等單位中的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按照黨章、本條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工作制度,注重發揮紀委委員在監督執紀、議事決策方面的作用,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紀委委員參與監督執紀有關事項。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指導和督促同級黨的委員會所屬基層黨組織紀律檢查委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第二十三條 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職務的,應當辭去或者按照程序免去其紀委委員職務。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其紀委委員職務自動終止。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地方紀委委員、基層紀委委員職務的,應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第四章 主要任務
第二十四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堅定維護黨章,促進黨組織和黨員牢固樹立黨章意識、嚴格遵守黨章規定,發揮黨章作為管黨治黨總章程的作用,以嚴明的紀律鞏固黨的團結統一。切實維護各項黨內法規,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保證黨內法規得到有效執行,促進依規治黨。
第二十五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檢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堅持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推動黨組織和黨員統一意志、統一行動。加強對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持跟進監督、精準監督、全程監督,督促黨組織和黨員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