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地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紀委的其他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紀律檢查委員,參照執行本條例。
第五十七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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