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習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
(二)機關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決定或者通報的重要事項。
(三)按照權限討論和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的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討論和決定有關干部任免事項。
(五)其他需要提交辦公會議討論的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依照有關規定配置機構職能和權限。
第十六條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任期相同。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上級黨的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下級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調動、任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
第十七條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通過召開全體會議的方式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委工作部署,同級黨的代表大會和黨委決議決定、上級紀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四)討論和決定管轄范圍內紀檢監察工作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
(五)按照權限審議規范性文件。
(六)決定或者追認給予本級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七)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委工作部署,落實同級黨委、上級紀委、本級紀委全體會議的工作部署,向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本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職權,主要包括:
(一)討論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請示報告工作。
(二)召集全體會議,對擬提交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三)討論和決定管轄范圍內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
(四)按照權限審議規范性文件。
(五)聽取以本級紀委名義立案審查的有關案件情況通報。
(六)按照權限討論和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七)決定給予本級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并報同級黨委批準后,按照規定報上一級紀委備案或者批準,待召開本級紀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八)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議干部任免事項。
(九)研究決定應當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履職要求,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表決,以及機關機構設置等事項,參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