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黨委(黨組)配備專職副書記,專職副書記一般進入董事會且不在經理層任職,專責抓好黨建工作。規模較大、職工和黨員人數較多的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單位)和地方國有企業黨委,可以配備專職副書記。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班子中的內設紀檢組織負責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職務,確需兼任的,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國有企業黨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必須落實黨組織決定。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黨組)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研究討論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落實國家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
(二)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業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四)企業組織架構設置和調整,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業安全生產、維護穩定、職工權益、社會責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黨委(黨組)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應當結合企業實際制定研究討論的事項清單,厘清黨委(黨組)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其他治理主體的權責。
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且不設黨委的獨立法人企業的黨支部(黨總支),一般由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由黨支部(黨總支)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規范動議提名、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等程序,落實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要求,做好選配企業領導人員工作,加大優秀年輕領導人員培養選拔力度,加強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保證黨對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干部的管理權。
實施人才強企戰略,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機制,重點做好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領域緊缺人才工作,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營造鼓勵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十七條 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探索職工參與管理的有效方式,推進廠務公開、業務公開,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重大決策應當聽取職工意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堅持和完善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保證職工代表有序參與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