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履行企業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六)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團結帶領職工群眾積極投身企業改革發展;
(七)領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統一戰線工作,領導企業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黨支部(黨總支)以及內設機構中設立的黨委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團結帶領職工群眾完成本單位各項任務。
(二)按照規定參與本單位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本單位負責人開展工作。
(三)做好黨員教育、管理、監督、服務和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組織黨員創先爭優,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四)密切聯系職工群眾,推動解決職工群眾合理訴求,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支持它們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五)監督黨員、干部和企業其他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企業財經人事制度,維護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六)實事求是對黨的建設、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重要情況。按照規定向黨員、群眾通報黨的工作情況。
第四章 黨的領導和公司治理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寫明黨組織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基礎保障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四條 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黨委(黨組)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委(黨組)。
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一般由一人擔任,黨員總經理擔任副書記。確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企業領導人員兼任董事長的,根據企業實際,黨委書記可以由黨員總經理擔任,也可以單獨配備。
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的獨立法人企業,黨委書記和執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擔任。總經理單設且是黨員的,一般應當擔任黨委副書記。
分公司等非獨立法人企業,黨委書記和總經理是否分設,結合實際確定。分設的一般由黨委書記擔任副總經理、黨員總經理擔任黨委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