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全面領導,提高國有企業黨的建設質量,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組織力,強化使命意識和責任擔當,推動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提供堅強政治和組織保證。
第三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統一,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
(二)堅持黨建工作與生產經營深度融合,以企業改革發展成果檢驗黨組織工作成效;
(三)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培養高素質專業化企業領導人員隊伍和人才隊伍;
(四)堅持抓基層打基礎,突出黨支部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生機活力;
(五)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體現企業職工群眾主人翁地位,鞏固黨執政的階級基礎。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國有企業黨員人數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黨員人數不足10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設立黨委。
黨員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總支)。黨員人數不足5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設立黨總支。
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支部。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
經黨中央批準,中管企業一般設立黨組,中管金融企業設立黨組性質黨委。
第五條 國有企業黨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黨總支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上級黨組織一般應當提前6個月提醒做好換屆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