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限期改正期滿后仍無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者不交納黨費,或者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違犯黨紀的黨員,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第七章 流動黨員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基層黨組織應當加強流動黨員管理,對外出6個月以上并且沒有轉移組織關系的流動黨員,應當保持經常聯系,跟進做好教育培訓、管理服務等工作。在流動黨員相對集中的地方,流出地黨組織可以依托園區、商會、行業協會、駐外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黨員黨組織。
流入地黨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流動黨員日常管理。按照組織關系一方隸屬、參加多重組織生活的方式,組織流動黨員就近就便參加組織生活。鄉鎮、街道、村、社區、園區等黨群服務中心應當向流動黨員開放。流動黨員可以在流入地黨組織或者流動黨員黨組織參加民主評議。
對具備轉移組織關系條件的流動黨員,流出地和流入地黨組織應當銜接做好轉接工作。
第三十三條 農村黨支部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同流動黨員保持聯系。鄉鎮黨委應當掌握流動黨員基本情況,指導督促黨支部加強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動黨員集中返鄉等時機,組織其參加組織生活或者教育培訓。對政治素質較好、有致富帶富能力的流動黨員,應當及時納入村后備力量培養。
城市社區黨組織對異地居住的流動黨員,引導其向居住地黨組織報到,自覺參加居住地黨組織的活動,接受黨組織管理。對在異地定居的黨員,引導和幫助其及時轉移組織關系。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黨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才黨員黨組織,理順流動人才黨員組織關系,加強和改進流動人才黨員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條 高校黨組織對組織關系保留在學校的高校畢業生流動黨員,應當繼續履行管理職責。黨員組織關系保留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對符合轉出組織關系條件的及時轉出。
對出國(境)學習研究黨員,由原就讀高校或者工作單位黨組織保留其組織關系,每半年至少與其聯系1次。出國(境)學習研究黨員返回后按照規定恢復組織生活。
第八章 黨員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條 適應時代發展要求,充分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改進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推進基層黨建傳統優勢與信息技術深度融合,不斷提高黨員教育管理現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條 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健全黨員信息庫,加強全國黨員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推動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和黨員電化教育創新發展,推進黨員教育管理網站、移動客戶端等平臺一體化建設,建立黨性教育基地網上平臺,打造黨務、政務、服務有機融合的網絡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