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領導職權
第十四條 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全國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討論中央委員會向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向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黨章修正案,并決定提請全國代表大會審查和審議。必要時決定召開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決定全國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
(二)選舉產生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通過中央書記處成員,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批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增選、增補中央領導機構成員,增補中央書記處成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
(三)聽取和討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
(五)討論決定國家主席、副主席推薦人選,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人員推薦人選。
(六)決定遞補中央委員會委員;決定或者追認給以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
(七)討論和決定黨治國理政、管黨治黨中其他重大問題和事項。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的職權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
第十五條 中央政治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的問題和事項。
(二)討論和決定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三)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決定給以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決定開除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黨籍。
(四)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干部;決定對有關黨的領導干部的處理處分事項。
(五)研究決定其他應當由中央政治局決定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十六條 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組織實施中央政治局制定的方針政策,行使以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