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選人按照選舉人的意志代寫。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黨員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二十五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者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后,監票人、計票人應當將投票人數、發出選票數和收回選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并報告被選舉人的得票數。
第二十七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數,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當重新選舉。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二十八條 實行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方可列為正式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再次投票,得贊成票多的當選。
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半數以上選舉人同意或者大會主席團決定,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三十條 被選舉人得票情況,包括得贊成票、不贊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人等,預選時由監票人向上屆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報告,正式選舉時由監票人向選舉人報告。
第三十一條 當選人名單由會議主持人向選舉人宣布。
當選的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其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當選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其名單按照上級黨組織批準的順序排列。
第五章 呈報審批
第三十二條 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的請示,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報有審批權限的上級黨組織審批。召開黨員大會的,一般提前1個月報批;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一般提前4個月報批。
第三十三條 新一屆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于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1個月前,報有審批權限的上級黨組織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