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二十四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合并處理運用規則的規定。
適用合并處理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一是針對同一個違紀黨員;二是違紀黨員有兩種以上(含兩種)違紀行為,且違紀行為是不同性質的,不包括數個同一性質的違紀行為;三是兩種以上(含兩種)的違紀行為依照規定都是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如果不具備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條件,則不能合并處理;四是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前發現該違紀黨員有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
具體運用時,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對同一個違紀黨員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依照規定分別量紀的基礎上,以其中給予最重的黨紀處分為準再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比如,某違紀黨員有三個違紀行為,依照規定分別應當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那么按照限制加重原則,最終應當給予其留黨察看處分。二是同一個違紀黨員有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其中一種違紀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選擇開除黨籍處分作為合并執行的處分,其余較輕的處分都被開除黨籍處分所吸收。
第二十五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解讀
本條是關于一個行為觸犯兩個以上條款如何進行處分的規定。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規定主要是指違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實施的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這里的“兩個以上條款”不僅限于分則中的條款,也包括總則中的條款。如果觸犯兩個以上條款,則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如果觸犯三個以上的條款,則依照其中處分最重的條款定性處理。如果觸犯的數個條款處分相當,則應按照最能體現其行為本質的條款定性處理。
第二款規定的是一個違紀行為同時符合兩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的情況,其中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這里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必須是同層次的規定,如果“特別規定”的層次低于“一般規定”,即“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時,應當按照“上位法規優于下位法規”的原則,適用“一般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共同違紀處理的規定。
本條分為三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對共同違紀的處理,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共同違紀”,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為首者”,主要是指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黨員。
第二款規定的是對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處理,即對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與2018年《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相比,本次修訂的《條例》將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由按照“個人所得數額”調整為按照“個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作上述修改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數額認定規則,與刑法中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犯罪數額通常以行為人實際參與數額計算的做法實現了貫通。
第三款規定的是對教唆違紀的處理,即對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違紀。行為人必須具有教唆他人實施違紀的故意,即必須認識到自己的教唆會引起被教唆人產生違紀故意和行為,并希望被教唆人實施違紀,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